企业合并:一般性还是特殊性
合并的税负差别不在税率,而在选哪条处理路径。一条当期缴税、税基重置;一条递延税负、原值延续,但要对 12 个月负责。
合并的税务核心是选一般性还是特殊性处理。一般性处理:被合并方按清算处理、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全部资产,合并方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亏损不得结转(限额内可弥补)。特殊性处理:满足五个条件即可按原计税基础延续,被合并方不确认所得,亏损可在限额内由合并方弥补。
- 亏损限额: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亏损=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 截至当年年末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 债权人保护: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30 日内公告
- 增值税:资产连同债权债务与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征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按现行政策,符合条件的改制重组暂不征,政策有期限
- 契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依据截至 的现行有效法规与办理口径整理
| 形态 | 主体结果 | 承继关系 | 适用场景 |
|---|---|---|---|
| 吸收合并 | 合并方存续,被合并方解散注销 | 被合并方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由合并方承继 | 集团内整合、同业并购、消灭竞争对手主体 |
| 新设合并 | 合并各方均解散,另设新企业 | 各方权利义务由新设企业承继 | 对等合并、联合重组、品牌重塑 |
两条税务路径的差别
| 项目 | 一般性税务处理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
| 被合并方 | 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全部资产、确认清算所得 | 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
| 合并方取得资产 | 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 | 按被合并方原计税基础确认 |
| 亏损结转 | 一般不得结转(限额内可弥补的除外) | 可在限额内由合并方弥补 |
| 适用条件 | 无需满足特定条件,默认适用 | 须同时满足五项条件并报送资料 |
| 税负体现 | 当期确认,现金流压力大 | 递延至未来处置环节 |
选择哪条路径不是「哪个省税选哪个」。特殊性处理要求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重组后 12 个月内不改变原实质经营活动。为了省税而设计出来的「无商业实质合并」,在事后检查中很难站住。
特殊性处理的五个条件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需要从交易背景、商业实质与后续经营安排说明,不能只有一句「集团战略」。
被合并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达标
合并属于企业重组的一种,需符合规定的比例门槛。合并通常按被合并方全部资产处理,实务中仍需核对当期文件的具体表述。
经营连续性 12 个月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这是事后检查最常看的一条。
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 85%
合并中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非股权支付部分仍需确认相应所得。
计税基础按原值延续
重组各方均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取得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不按公允价值重新计价。
亏损能结转多少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在限额内由合并企业弥补。限额的计算公式是固定的:
举例:被合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 5000 万元,当年年末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3%,则每年可弥补的亏损限额为 150 万元。这个限额是按年计算的,不是一次性额度;实际可弥补金额还要受被合并方剩余亏损额与合并方自身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制。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怎么处理
| 税种 | 处理口径 | 关键条件 |
|---|---|---|
| 增值税 | 不征增值税 | 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 |
| 土地增值税 | 符合条件的暂不征 | 按现行有效的改制重组政策执行,有明确期限与条件 |
| 契税 | 符合条件免征 | 企业合并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 |
| 印花税 | 按改制重组专项政策 | 涉及营业账簿、产权转移书据的具体口径 |
土地增值税与契税的改制重组政策属于阶段性文件,适用前必须核对当期有效的公告文号与截止日期。
合并协议
明确合并方式、资产负债承继范围、生效条件
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
以合并基准日为准,双方签章确认
债权人通知与公告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30 日内公告,留存送达凭证
税务申报资料
特殊性处理报告表、评估报告、工商变更证明
本页依据的法规
-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 规定合并的两种税务处理:一般性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特殊性处理需同时满足合理商业目的、比例、经营连续性、支付方式与 12 个月不改变实质经营五项条件。
- 《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
- 规定合并亏损结转限额的计算方法、申报表填报与备案资料清单,是 59 号文的征管落地文件。
-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
- 规定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资产重组中,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连同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 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阶段性政策,需核对当期有效版本
- 规定改制重组中不动产转移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减免情形与执行期限。属阶段性安排,适用前必须确认文件仍在有效期内。
常见问题
Q合并必须评估吗?
Q合并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Q被合并方需要清算吗?
Q合并后资质能保留吗?
Q股权支付不足 85% 怎么办?
Q合并可以跨省吗?
这一页之后的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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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与口径
- 吸收合并
- 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并注销,其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与人员由存续企业承继。
- 新设合并
-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并注销,原各方的权利义务由新设企业承继。
- 股权支付
- 是指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形式。非股权支付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不动产等,非股权支付对应部分仍需确认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