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划转与股权收购
体内移动优先划转,体外交易只能收购。差在控制关系,也差在税负:一个是双方都不确认所得,一个要看比例够不够。
资产划转与股权收购是两条不同路径。划转强调「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双方均不确认所得,适用面窄但税负最轻;股权收购是外部交易,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取决于收购股权比例与股权支付比例,非股权支付部分仍需确认所得。
- 划转前提: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或受同一母公司 100% 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 划转口径:按账面净值划转,划出方不确认所得,划入方按原账面净值确认计税基础
- 收购比例: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50%
- 股权支付: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
- 非股权支付:对应部分仍需确认所得或损失,计税基础相应调整
依据截至 的现行有效法规与办理口径整理
划转还是收购,先看控制关系
资产(股权)划转
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或受同一、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 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划出方与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不需要评估定价,税负最轻,但前提是控制关系严格达标。
股权收购
与外部主体之间的交易。能否递延取决于收购股权比例是否达到 50%、股权支付比例是否达到 85%。非股权支付部分仍需确认所得。对价结构直接决定当期税负与未来计税基础。
划转的四种常见情形
| 情形 | 操作方式 | 税务处理 | 注意点 |
|---|---|---|---|
| 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转 | 按账面净值划转,子公司计入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 | 双方均不确认所得 | 需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支持 |
| 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 | 按账面净值上划 | 双方均不确认所得 | 注意子公司减资程序与债权人保护 |
| 兄弟公司之间划转 | 受同一母公司 100% 直接控制 | 双方均不确认所得 | 控制链必须都是 100%,不能有外部股东 |
| 以划转方式增资 | 母公司以资产向子公司增资 | 划出方不确认所得,划入方按原值确认 | 与正常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区分,不适用 5 年分期 |
划转要求「按账面净值」,若按评估值划转或约定了对价,就不再是划转,而应按正常交易处理。
股权收购的对价怎么设计
对价结构决定两件事:当期要不要缴税,以及未来处置时的扣除基础。现金多了,当期税负重但税基抬高;股权多了,当期递延但税基延续,未来处置可能更贵。
| 对价结构 | 股权支付比例 | 税务处理 | 适合谁 |
|---|---|---|---|
| 全部股权支付 | 100% | 满足条件可全部适用特殊性处理,当期不确认所得 | 看好标的未来、愿意长期持有 |
| 股权 + 少量现金 | ≥ 85% | 整体适用特殊性处理,现金部分确认相应所得 | 多数产业并购的常见结构 |
| 股权 + 较多现金 | < 85% | 按一般性处理,全额确认所得 | 卖方要求套现、买方不愿稀释 |
| 全部现金 | 0 | 按一般性处理,卖方当期全额纳税 | 标的较小、卖方为法人且可享受免税股息 |
先分红后转让,还是直接转让
标的公司账上有未分配利润时,卖方总要在两条路里选一条:先把利润分掉再转让股权,还是把利润留在公司里一并转让。两条路的差别不在「哪个更省」,而在税种、纳税时点与计税基础三处。
| 股东类型 | 先分红后转让 | 直接转让 | 实务结论 |
|---|---|---|---|
| 居民企业股东 | 分红环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转让价随净资产下降而降低,转让所得相应减少 | 留存收益并入股权转让价,全额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先分红通常更优,差在 25% 那一段 |
| 个人股东 | 分红环节: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由公司代扣代缴;转让环节再按「财产转让所得」20% | 留存收益并入转让价,按「财产转让所得」20% 一次性计税 | 合计税率相同,差别在纳税时点与核定价风险 |
| 合伙企业 / 境外股东 | 分红环节的税务处理按合伙人性质或税收协定判断,可能产生预提税 | 转让环节同样按合伙人性质或协定判断,税基更高 | 需先算穿透后的实际税负与协定待遇 |
先分红需要履行股东会决议、完成利润分配与代扣代缴;未分配利润为负或存在累计亏损时,先分红的前提不成立。
个人股东在收购中怎么缴税
股权转让:20%
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 5 年分期
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转让与投资同时发生,可按规定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需办理备案。
转增股本:按股息红利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计税;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通常不征。
收购协议与补充协议
明确对价构成、支付节奏与业绩承诺
评估报告与定价依据
确定公允价值,支撑非股权支付部分所得计算
股权原值证明
历次出资、受让、转增的凭证与完税记录
申报与备案资料
特殊性处理报告表、分期缴纳备案、完税凭证
本页依据的法规
-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所得税处理依据:一般性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特殊性处理需满足五项条件,且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 85%。
-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
- 将收购比例门槛由 75% 降至 50%;并规定 100% 直接控股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
- 明确划转的适用主体、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实质经营的承诺要求,以及备案与后续管理的征管口径。
-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
- 规定资产重组中实物资产连同关联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单独转让资产则不适用。
常见问题
Q划转一定要 100% 直接控股吗?
Q划转需要评估吗?
Q股权收购比例 50% 是收购方还是被收购方?
Q现金对价多会有什么后果?
Q个人股权转让价格可以低吗?
Q分期缴纳个税需要什么条件?
Q先分红后转让真的更省税吗?
这一页之后的下一步
同一主体下的其他专业站,按你接下来最可能遇到的环节排列。
术语与口径
- 资产划转
- 是指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转移资产(含股权)的行为。财税〔2014〕109 号规定,对 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 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划出方与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
- 股权收购
- 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方支付的对价可以是股权、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组合。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 是指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转让与投资同时发生,可按规定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